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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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索美达实业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托管协议书》以及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索美达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及已预付的托管费共计313,127.47元; 三、被告上海索美达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1.2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索美达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