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79822.32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1日的借款利息2959.30元、罚息824.95元、复利108.98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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