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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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113,9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131,513.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投递费300元,计1,7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注:此费用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