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路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设备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470元,由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