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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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0)新7101民初225号第三项,即: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二、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0)新7101民初225号第四项“驳回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0)新7101民初225号第一项“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682599元”为“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934246.43元”、第二项“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23043.45元”为“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2226.44元”; 四、驳回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093.34元,由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7094.07元,由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44.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174.50元,由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285.37元,由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4889.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