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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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吉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被告***向***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书面道歉发布在《七一酱园业主大家庭》微信群内;如被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将本案判决书在七一酱园高层商住小区信息栏张贴十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