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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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被告***向***作出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书面道歉发布在《七一酱园业主大家庭》微信群内;如被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将本案判决书在七一酱园高层商住小区信息栏张贴十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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