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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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50781.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支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992593.06元、支付利息183556.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为准)。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有权对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区证号为青国用(2016)第6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小坝吴青公路嘉宝工业区证号为青房权证青铜峡市字第××××号、汉坝东街9号(小坝吴青公路嘉宝工业区)为青房权证青铜峡市字第××××号房屋的变卖、拍卖价款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32元,由被告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