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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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14,375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1月22日止的违约金6,315元(分别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8年11月22日的到期未付租金361,2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66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45,726元,由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