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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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隆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隆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8317.08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合计50元,由***负担45元,由天津隆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5元,由天津隆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