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正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被保险车辆损失费100500元、施救费1000元,以上共计10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5元,由原告***负担594.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113(经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7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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