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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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27,626.77元,被告***赔偿22,101.42元;另外5,525.35由原告***自行承担。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4,108.40元,被告***赔偿2875.88元;另外1,232.5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0元(半价收取),二原告承担207.02元、被告承担25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