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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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1182.52元及利息(两部分:第一部分本金为193634.6元,该部分利息:以1936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本金为97547.92元,该部分利息:以97547.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元及保全费19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