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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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42000元及利息(其中230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112000元自2020年5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