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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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万元; 二、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运费1225元; 三、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