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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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盛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钟电池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盛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德盛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钟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08.8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50408.8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2019年3月31日;违约金分别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40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德盛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钟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525元,由被告深圳市德盛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