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各向原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622402.7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3元,由被告***、***各负担8001.50元(该款已由原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预付,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