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奥特朗企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斯密特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斯密特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市奥特朗企业有限公司的第16380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OTLAN”及“奥特朗”标识从涉案网店的网页中删除;

二、被告中山市斯密特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广州市奥特朗企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奥特朗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特朗企业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由被告中山市斯密特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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