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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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立即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75729.11元、手续费14060.31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19日,利息为4910.05元;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广州银行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元、诉讼保全费1065.1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62.89元,被告***负担214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