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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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49484.99元、手续费489.68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利息为4550.89元、违约金为4021.19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