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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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万元,并支付各项欠息[①截至2020年4月13日为485803.04元;②罚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8%计算罚息;③复利:以借款期间内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58%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二、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提供质押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00万股(质押登记编号为18081000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绩溪县万全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8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8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867元,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绩溪县万全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