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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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26321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1795元、鉴定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4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6525元,被告***负担1202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方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