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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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租金50,066.81元; 三、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8,151.95元; 四、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34,100元(与租赁保证金折抵后,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该笔款项); 五、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滞纳金(以58,218.76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三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六、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8.90元,由原告上海江裕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03元、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35.9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荐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