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3,141元和利息、罚息及复利{1、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4.9%计算分期借款利息;以分期合计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35%按日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和复利)按罚息利率7.35%计收复利;2、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算分期借款利息;以分期合计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上浮50%按日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和复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3、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上浮50%按日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不含罚息和复利)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