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5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4日

涉案专利

“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专利号:ZL20142032xxxx.8)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侵权判定。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L20142032xxxx.8号“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洗碗机产品;二、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三、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尽管有的权利要求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云厨电器有限公司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美的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苏0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2.驳回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应当追加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特公司)作为被告,在本案原审过程中,华帝公司提交了追加百斯特公司作为被告的申请,原审法院不予准许。百斯特公司作为华帝公司的供应商,向华帝公司提供洗碗机产品,构成合法来源。华帝公司认为百斯特公司是否参与本案,对本案的责任划分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原审法院为了完全查明侵权事实,应当同意追加百斯特公司作为诉讼参与人,而原审法院并未同意华帝公司的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判定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安装构件”是否为功能性技术特征性。首先,“安装构件”一词在本领域并无明确的含义,并不是本领域约定俗成的、普遍知悉的技术词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听到“安装构件”一词时,不能想到是何种形式的结构,只知悉是用于实现安装目的的零部件。其次,在权利要求中对于“第一安装构件”的描述仅仅在于它是弹性件以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第一安装构件是否为弹性取决于其制成的材料,与结构形状无关。关于“第一安装构件”本身更无一词限定或者描述,在洗碗机技术领域实现安装功能的构件根据相关零部件的结构不同而形状结构各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通过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权利要求的安装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再者,原审判决中声称通过专利权利要求书和摘要明确记载......,来认定“第一安装构件”是部件的名称是错误的,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是关于解释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并非是用来解决判定是否为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条款。摘要在专利文件中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而原审法院通过权利要求书和摘要来认定“第一安装构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显然忽略了摘要的法律地位,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在类似案例(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以及该案的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2346号中都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之技术特征3、5中的“第一止动件”和“第二止动件”,仅描述了相关部件之功能,在权利要求文字中并无具体结构特征限定,因此属于功能性的技术特征。”在确认了“第一安装构件”为功能性技术特征之后,按照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其第一安装构件具有安装板31,安装板31两端设有两队安装脚32,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缺少技术特征31,故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更不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三、原审判决认定华帝公司为XWSC-30GB01H号洗碗机的生产商是错误的,XWSC-30GB01H号洗碗机中标有制造商: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华帝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故认定华帝公司为XWSC-30GB01H号洗碗机的生产商,从而判定承担赔偿责任是确属不当。四、原审判决金额过高,因各电商平台的优惠政策不同,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在各电商平台的洗碗机虽然型号可能一致,但因其成本考虑,其结构会有所不同,所以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列举华帝公司其他电商平台的销量根本与本案无关。在苏宁电商平台上,华帝公司所有洗碗机的销量和销售金额均较小,原审判定华帝公司承担70万元的赔偿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调整。

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苏宁易购未向本院提交陈述意见。

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向原审法院诉请判令:1.华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等侵犯其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苏宁易购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3.华帝公司向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4.华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明确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主张华帝公司停止侵权的行为方式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及其享有的权利。

佛山美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46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洗碗机、商用洗碗机、日用电器、厨卫家电、厨房用具及其零配件等。

美的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7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4265714504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家用电器、电机及其零部件等。

2014年6月19日,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11月12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32xxxx.8。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了权利要求1~10。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请求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7和10,内容如下:“1.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包括洗涤电机和洗碗机底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安装构件和第二安装构件,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为弹性件,所述第二安装构件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且所述洗涤电机紧固连接于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上。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构件包括安装板和至少两个安装脚,各所述安装脚分别沿所述安装板的两相对边缘朝向所述安装板的同一侧弯折延伸,所述安装板紧固连接所述第二安装构件,所述安装脚紧固连接所述洗涤电机。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脚的端部凸设有连接套,所述洗涤电机上设有数量与所述安装脚数量相同且位置分别与各所述连接套位置相对应的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一端凸设有限位凸台,各所述连接套分别套设于各所述连接柱上并抵顶于所述限位凸台上。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柱的轴向长度大于所述连接套的轴向长度。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板朝向所述安装脚所在侧凸设有安装柱,所述第二安装构件上贯穿设有与所述安装柱位置相对应的安装通孔,所述安装柱卡插固定于所述安装通孔内。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柱包括外径与所述安装通孔内径配合设置的第一柱体和外径大于所述安装通孔内径的第二柱体,所述第一柱体位于所述安装板与所述第二柱体之间,所述第二柱体穿过所述安装通孔并卡于所述安装通孔外,所述第一柱体穿设于所述安装通孔内。7.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构件包括竖折板和沿所述竖折板弯折设置的横折板,所述竖折板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所述横折板紧固连接所述第一安全构件。10.洗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该专利摘要记载,“本实用新型适用于洗碗机技术领域,提供了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具有该安装结构的洗碗机,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包括洗涤电机、洗碗机底座、第一安装构件和第二安装构件,第一安装构件为弹性件,第二安装构件的一端紧固连接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第一安装构件,且洗涤电机紧固连接于第一安装构件上。本实用新型一方面可利用第一安装构件固有的弹性弱化从洗涤电机传递至洗碗机底座的振动能;另一方面可利用洗碗机底座的质量较大、且洗碗机底座直接接触于地面上的特点,使得传递至洗碗机底座上的振动能很难使洗碗机底座产生共振现象,进而减小了洗碗机运行中产生的振动和噪音,提高了洗碗机的防振减噪效果”。该专利说明书“附图说明”[0016]段记载“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具体实施方式”[0023]段记载,“具体地,如图1和图3所示,第一安装构件3包括安装板31和至少两个安装脚32,各安装脚32分别沿安装板31的两相对边缘朝向安装板31的同一侧弯折延伸,安装板31紧固连接第二安装构件4,安装脚32紧固连接洗涤电机1。”

2018年3月18日,案外人刘**针对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据此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了第38032号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在原审法院当庭陈述,其涉案专利产品售价为每台40**元左右,具体价格与产品型号、大小和容量都有关系。

二、华帝公司、苏宁公司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华帝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8日,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872643124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燃气具系列产品,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器具,家庭厨房用品,家用电器、橱柜、烟雾净化器、净水器、卫浴及配件,家用电器的修理,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家用电器及厨卫系列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等。

苏宁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交电、计算机产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配件、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家居用品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安装、维修等。

2018年9月19日,申请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远琪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4、公证工作人员潘潇的监督下,操作该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并安装了“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的计算机,打开苏宁易购网站,对店铺名称为“华帝官方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购买型号为XWSC-30GB01H洗碗机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并对生成的录像资料刻录成DVD光盘。2018年9月20日,公证员张某,4、公证工作人员潘潇及王远琪在南京市建邺区金鹰汉中新城27楼,收到单号分别为61NJ20009155378000、61NJ20009155177000的苏宁快递货物各1件。王远琪使用公证处照相器材对2件快递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拍照,并选择其中1件货物进行拆封、拍照。公证员对被拆封、拍摄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将封存货物交由王远琪保管。2018年9月28日,上述3人在同一地址又收到单号为1138927963516的中国邮政快递货物1件。王远琪使用公证处照相器材对该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资料光盘1张及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6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光盘记载的录像资料显示,苏宁易购网站苏宁自营“华帝官方旗舰店”店铺页面中销售的一款名称为“华帝(vatti)6套大容量台式免安装洗碗机自动洗碗器XWSC-30GB01H”的产品,易购价为2599.00元、累计评价1900+条;王远琪购买的订单信息为该洗碗机产品2台,单价2599元,应付金额5198元。照片打印件显示,单号为61NJ20009155378000、61NJ20009155177000的2件苏宁快递货物外包装箱均标注“vatti華帝”“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外包装箱上白色标贴标注“vatti”“XWSC-30GB01H”“产品名称:洗碗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拆封后内有洗碗机产品一台,洗碗机上贴有标注“vatti華帝”“洗碗机”“产品型号:XWSC-30GB01H”“制造商: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白色标贴和标注“vatti華帝”字样的蓝色标贴。单号为1138927963516的中国邮政快递货物内有编号为№60796146的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各1张,购买方为“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分别为“家用厨房电器具*华帝(vatti)6套大容量台式免安装洗碗机自动洗碗器”“华帝(vatti)6-8套大容量台嵌两用洗碗机自动洗碗器”,对应的规格型号分别为“XWSC-30GB01H”“XWMJ-30GW03V”,数量各2件,金额分别为5198元和7298元,“XWMJ-30GW03V”型号扣减1.43元后总金额12494.57元。原审法院庭审中,华帝公司陈述,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系其关联企业,华帝公司对该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行为予以认可。

2018年9月19日,申请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远琪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4、公证工作人员潘潇的监督下,操作该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并安装了“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的计算机,打开苏宁易购网站,对店铺名称为“华帝官方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购买型号为XWMJ-30GW03V洗碗机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并对生成的录像资料刻录成DVD光盘。2018年9月27日,公证员张某,4、公证工作人员潘潇及王远琪在南京市建邺区金鹰汉中新城27楼,收到单号为8265310998的德邦快递货物2件。王远琪使用公证处照相器材对该2件快递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拍照,并选择其中1件货物进行拆封、拍照。公证员对被拆封、拍摄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将封存货物交由王远琪保管。2018年9月28日,上述3人在同一地址又收到单号为1138927963516的中国邮政快递货物1件。王远琪使用公证处照相器材对该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3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资料光盘1张及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3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光盘记载的录像资料显示,苏宁易购网站苏宁自营“华帝官方旗舰店”店铺页面中销售的一款名称为“华帝(vatti)6-8套大容量台嵌两用洗碗机自动洗碗器XWMJ-30GW03V”的产品,易购价为3999.00元、累计评价1900+条;王远琪购买的订单信息为该洗碗机产品2台,单价3999元,扣除优惠700元和促销活动1.43元后实付金额7296.57元。照片打印件显示,单号为8265310998的2件德邦快递外包装箱上均标注“vatti華帝”“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外包装箱上白色标贴标注“vatti”“XWMJ-30GW03V”“产品名称:洗碗机”等字样,拆封后内有洗碗机产品一台,洗碗机上贴有标注“vatti”“产品名称:洗碗机”“产品型号:XWMJ-30GW03V”等字样的白色标贴和标注“vatti華帝”字样的蓝色标贴。单号为1138927963516的中国邮政快递货物信息在上述(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号公证书中已述。

2018年9月19日,申请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远琪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4、公证工作人员潘潇的监督下,操作该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并安装了“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的计算机,打开苏宁易购网站,对店铺名称为“华帝官方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购买型号为XWMJ-40GB03V洗碗机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并对生成的录像资料刻录成DVD光盘。2018年9月30日,公证员张某,4、公证工作人员潘潇及王远琪在南京市建邺区金鹰汉中新城27楼,收到单号为8265655668的德邦快递货物2件。王远琪使用公证处照相器材对该2件快递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拍照,并选择其中1件货物进行拆封、拍照。公证员对被拆封、拍摄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将封存货物交由王远琪保管。2018年10月11日,上述3人在同一地址又收到单号为1142186984416的中国邮政快递货物1件。王远琪使用公证处照相器材对该快递内物品进行拍照。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4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资料光盘1张及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0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光盘记载的录像资料显示,苏宁易购网站苏宁自营“华帝官方旗舰店”店铺页面中销售的一款名称为“华帝(vatti)洗消存一体除菌烘干嵌入式家用多功能智能洗碗机XWMJ-40GB03V”的产品,活动价为4599.00元、累计评价1900+条;王远琪购买的订单信息为该洗碗机产品2台,单价4599元,扣除优惠后应付金额7598元。照片打印件显示,单号为8265655668的2件德邦快递外包装箱上均标注“vatti華帝”字样,外包装箱上白色标贴标注“vatti”“XWMJ-40GB03V”“产品名称:洗碗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拆封后内有洗碗机产品一台,洗碗机上贴有标注“vatti”“产品名称:洗碗机”“产品型号:XWMJ-40GB03V”的白色标贴和标注“vatti華帝”字样的蓝色标贴。单号为1142186984416的中国邮政快递货物内有编号为№60748685的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各1张,购买方为“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家用厨房电器具*华帝(vatti)洗消存一体除菌烘干嵌入式家用多功能”,规格型号为“XWMJ-40GB03V”,数量2件,金额7598元。

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远琪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4、公证工作人员潘潇的监督下,操作该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并安装了“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的计算机,打开苏宁易购、淘宝、天猫和京东商城网站页面并对洗碗机型号分别为XWSC-30GB01H、XWMJ-30GW03V和XWMJ-40GB03V的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实时录像的操作,并对生成的录像资料刻录成DVD光盘。2019年2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了(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130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资料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光盘记载的录像资料分别显示了苏宁易购、淘宝、天猫和京东商城网站相关店铺中销售上述3款型号洗碗机产品的名称、销售价格、月销量、交易成功数、累计评论/评价数等信息,详见附表一。

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陈述,其主张以上述(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130号公证书记载的3款型号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评价数和(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7894号公证书分别显示的销售单价计算华帝公司的获利,以此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XWSC-30GB01H型号产品评价数为4025,销售单价为2599元,销售金额10460975元;XWMJ-30GW03V型号产品评价数为2613,销售单价为3999元,销售金额10449387元;XWMJ-40GB03V型号产品评价数为4670,销售单价4599元,销售金额21477330元。3款型号产品合计销售金额42387692元,以30%的营业利润率来计算,华帝公司截止2018年11月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营业利润为12716307.6元。华帝公司陈述,其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利润率为19.7%。华帝公司否认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认可上述(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7894号公证书所涉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但不认可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的(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130号公证书所涉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苏宁公司认可(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7894号公证书所涉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但不认可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的许诺销售行为。

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提交的第11173636号“vatti華帝”商标详情网页打印件显示,该商标已获准注册,由申请人华帝公司于2012年7月6日申请,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洗衣机、工业用切碎机(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华帝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提交的华帝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vatti.com.cn)信息打印件显示,华帝公司认证的电商包括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网、1号店、天猫商城、华帝专营等,其中苏宁易购的店铺包括苏宁自营华帝官方旗舰店、苏宁华帝官方旗舰店、苏宁华帝热水器官方旗舰店、苏宁自营华帝热水器官方旗舰店。

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从原审法院审理的(2018)苏01民初3233、3236号关联案件中调取的(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7894号公证书所涉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不持异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在关联案件中封存完好且已拆封,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提交的公证购买的3个型号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部件、结构和技术特征均一致。经当庭拆解,可见(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4号公证书所涉的XWMJ-40GB03V型号的洗碗机产品的电机上标注了案外人“佛山市赛顶鸿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号公证书所涉XWSC-30GB01H、XWMJ-30GW03V型号的洗碗机产品的电机上标注了案外人百斯特公司的名称。将3个型号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与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7、10进行比对,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的保护范围。华帝公司、苏宁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安装构件”是功能性特征,并非结构位置和连接关系的特征。根据相关规定,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应当限定为说明书及附图所对应的结构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标号31的部件是安装板,标号32的部件是4个安装脚,部件31和32是一体的,故应明确解释为安装板连接安装脚是一体化的设计。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第一安装构件的结构并非一体化的设计,分为两个相应的部件。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安装构件的结构特征明显不一致,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所主张的其他权利要求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不落入其保护范围。

三、华帝公司、苏宁公司的抗辩意见及相关事实

华帝公司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案外人百斯特公司制造,并提交了《供货合同》、百斯特公司出货通知单及百斯特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苏宁公司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采购自华帝公司,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业务合作主合同》及发票予以证明。

2018年1月1日,华帝公司(甲方)与百斯特公司(乙方)签订《供货合同》。其中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供应产品(产品品类)洗碗机,暂定供应产品型号XWMJ-30GW03V、XWMJ-40GB03V、XWSC-30GB01H,如果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增减、单价等有变化,双方以《物料采购执行价格确认单》进行确认。”“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月结后付6个月承兑汇票付款方式作为本合同的结算方式。”“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第三方索赔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已向第三方支付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除等额向甲方赔偿,且乙方需额外向甲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本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华帝公司提供的百斯特公司6份出货通知单分别记载:2018年5月4日,出货“台嵌式洗碗机XWMJ-30GW03V”40台,客户编码为9LR0000012;2018年5月10日、5月15日,出货“嵌入式洗碗机XWMJ-40GB03V”各50台,客户编码均为9LR0000013;2018年5月17日、5月23日、5月24日,分别出货“台嵌式洗碗机XWSC-30GB01H(灰黑色)”32台、70台、18台,客户编码为9LR0000008。

2019年7月18日,百斯特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记载:“我公司,佛山市百斯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洗碗机等家用电器的专业生产制造商,近年来向华帝公司供货各型号洗碗机产品,华帝公司再以自身品牌和名义销售。我公司在知悉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件专利侵权案件(案号:2018苏01民初3232、3233、3234、3235、3236、3238号案件)后,我公司意愿以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制造商的身份加入3235、3234、3238号三案件,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华帝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我公司向华帝公司供货洗碗机整机的事实。特此说明。”

华帝公司(甲方)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乙方)签订《业务合作主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5月30日,华帝公司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出具编号为№33379474的发票1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家用厨房电器具*华帝XWSC-30GB01H洗碗机”,数量为10台,金额为25491.5元。

2018年6月26日,华帝公司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出具编号为№05438386的发票1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家用厨房电器具*华帝(VATTI)洗碗机XWMJ-40GB03V”,数量为2台,金额为8498.3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是否落入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如果侵权成立,华帝公司、苏宁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落入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将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与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的保护范围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进行比对,双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在于华帝公司、苏宁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安装构件”是功能性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安装构件的结构特征明显不一致,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因此,本案中,判断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键即在于认定涉案专利记载的“第一安装构件”是否为功能性特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第一安装构件”的结构特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本案中,首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和摘要明确记载,“第一安装构件”是涉案“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中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的组成部件之一,“第一安装构件”是该部件的名称,并不是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不符合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要求。其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非限制权利要求。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第一安装构件”包括安装板31和安装脚32是一体化设计,但不能以附图来限制权利要求,附图1只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例提供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对“第一安装构件”是一体或者分体设计作出任何限定。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采用分体式的第一安装构件,并不影响其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华帝公司、苏宁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不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比对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华帝公司、苏宁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帝公司、苏宁公司均实施了相应的侵害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认为,华帝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苏宁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1.华帝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本案中,华帝公司否认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百斯特公司,并申请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认为,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提交的公证购买的3款XWSC-30GB01H、XWMJ-30GW03V、XWMJ-40GB03V型号的洗碗机产品实物上均标注了华帝公司名称和“vatti華帝”注册商标等信息,明确地向消费者表明了华帝公司系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生产商,其中公证购买的XWSC-30GB01H型号的洗碗机产品上同时标注了“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华帝公司当庭陈述该公司系其关联企业,并对该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行为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认定华帝公司系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生产商;同时,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已举证证明苏宁易购、天猫、淘宝、京东等网站店铺中许诺销售被诉侵权的3款洗碗机产品,华帝公司仅认可(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7894号公证书中所涉已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许诺销售行为,然而,(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130号公证书虽未涉及实物,但其中已明确记载所涉洗碗机产品的品牌和型号,可以与(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7894号公证书及实物相互印证。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帝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至于华帝公司与案外人百斯特公司之间的供货合同关系,并不影响华帝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身份的认定,商主体应就其向消费者公示的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外人百斯特公司并未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明示其相关信息,其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足以证明该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从当庭拆解比对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中有2款洗碗机产品的电机上标注了百斯特公司的名称这一事实上也可以印证,百斯特公司并不是被诉侵权产品向消费者公示的生产商和就被诉侵权产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体。本案中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亦未主张案外人百斯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帝公司可依据其与百斯特公司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另行主张相关权利。故原审法院对华帝公司申请追加百斯特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予准许。2.苏宁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苏宁自营“华帝官方旗舰店”店铺中销售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且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故原审法院认定苏宁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

因此,华帝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苏宁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华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涉案“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苏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涉案“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还主张华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华帝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300万元并以华帝公司的侵权获利进行计算,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明确陈述以(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130号公证书记载的3款XWSC-30GB01H、XWMJ-30GW03V、XWMJ-40GB03V型号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评价数和(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892、7893、7894号公证书分别显示的销售单价作为依据,计算华帝公司截止2018年11月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营业利润达12716307.6元。原审法院认为,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以华帝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确定赔偿的方式可以采纳,但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计算上述营业利润所依据的评价数和销售单价并不能一一对应,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并未明确举证证明华帝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且没有考虑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与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价值比例关系以及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就涉案3款洗碗机产品向华帝公司提起多起关联诉讼等重要因素。故原审法院将考虑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的赔偿方式,并综合考虑以下参考因素酌定华帝公司赔偿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0万元:1.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涉案专利权的类别为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洗碗机技术领域,可以减小洗碗机运行中产生的振动和噪音,提高洗碗机的防振减噪效果。2.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合理利润。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提供的公证购买的3款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分别为XWSC-30GB01H型号2599元/台、XWMJ-30GW03V型号3649元/台、XWMJ-40GB03V型号3799元/台。从苏宁公司提交的发票来看,苏宁公司采购XWSC-30GB01H型号洗碗机的价格为2549.15元/台,XWMJ-40GB03V型号洗碗机的价格为4249.15元/台。考虑到网络平台购物的优惠等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利润。3.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中所占的价值比例和贡献率。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主要提供了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具有该安装结构的洗碗机,在确定华帝公司的侵权赔偿额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在整个洗碗机产品中所起的作用,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是洗碗机产品内部电机的安装部件,通过柔性连接方式来减小电机的振动。考虑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以及对于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所占的价值比例和贡献率。4.涉案3款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型号和价格虽然不同,但均是洗碗机系列产品,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3个型号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部件、结构和技术特征均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容量和功率大小。5.华帝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华帝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其所认证的电商包括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网、1号店、天猫商城、华帝专营等多个网络平台。附表一显示,除苏宁易购之外,天猫、淘宝、京东等网站还有多家店铺在销售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其中苏宁易购网站苏宁自营店铺的累计评价数最多,XWSC-30GB01H型号洗碗机产品销售价格在1746元/台以上,XWMJ-30GW03V型号洗碗机产品销售价格在2114元/台以上,XWMJ-40GB03V型号洗碗机产品销售价格在2758元/台以上。华帝公司虽然对于(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130号公证书中所涉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均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该公证书公证证据保全的店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均明确标注了相关的品牌和型号名称。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在原审法院当庭陈述,其涉案专利产品售价约为4000元/台,具体价格要区分产品型号、大小和容量等,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与之有一定的差距,且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在与华帝公司属同行业竞争关系,华帝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对于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在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会产生负面影响。6.华帝公司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规模。华帝公司与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住所地同处广东省,华帝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除洗碗机等家用电器外,还经营多种产品和业务。7.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本案中,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对于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的金额20092.57(12494.57+7598)元,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应由华帝公司负担,但应当考虑到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就公证购买的3款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向华帝公司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纠纷关联诉讼,对于购买产品的费用应当予以分摊。对于公证费、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虽未提交其支出相应费用的票据,因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提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并实际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计算。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华帝公司、苏宁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主张华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华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苏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ZL20142032xxxx.8号“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洗碗机产品;二、华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三、驳回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华帝公司负担20800元,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负担1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二)是否应当追加百斯特公司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华帝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三)原审法院判决华帝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明确主张权利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其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1.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包括洗涤电机和洗碗机底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安装构件和第二安装构件,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为弹性件,所述第二安装构件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且所述洗涤电机紧固连接于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上。”

华帝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安装构件”为功能性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安装构件的结构特征明显不一致。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尽管有的权利要求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除外。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本案中,如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第一安装构件”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中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的组成部件之一,该权利要求明确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为弹性件,并且具体限定了与第二安装构件及洗涤电机的连接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第一安装构件”是该部件的名称,并不是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不符合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要求并无不当。同时,专利权利要求一般是在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概括,实施例仅仅是权利要求范围内技术方案的示例,是专利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尽管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第一安装构件”包括安装板31和安装脚32是一体化设计,但不能以附图来限制权利要求,附图1只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例提供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的示意图。如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第一安装构件”是一体或者分体设计作出任何限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分体式的第一安装构件,并不影响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可以使用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明确载明所述第一安装构件包括安装板和至少两个安装脚,并且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关于是否应当追加百斯特公司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华帝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华帝公司提出应追加百斯特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认为百斯特公司作为华帝公司的供应商,向其提供洗碗机产品,构成华帝公司的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供货合同》、百斯特公司出货通知单及百斯特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且从原审法院拆解比对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中有2款洗碗机产品的电机上标注了百斯特公司的名称。本院认为,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公证购买的XWSC-30GB01H、XWMJ-30GW03V、XWMJ-40GB03V型号的洗碗机产品实物上均标注了华帝公司名称和“vatti華帝”注册商标等信息,其中XWSC-30GB01H型号的洗碗机产品上同时标注了“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尽管华帝公司亦诉称XWSC-30GB01H号洗碗机中标有制造商,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华帝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认定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为XWSC-30GB01H号洗碗机的生产商。但华帝公司在原审法院庭审中认可该公司系其关联企业,并对该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行为予以认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公证购买的XWSC-30GB01H、XWMJ-30GW03V、XWMJ-40GB03V型号的洗碗机产品实物上已以华帝公司名称和“vatti華帝”注册商标等形式明确地向消费者表明了华帝公司系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生产商,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亦未主张百斯特公司、中山华帝云厨电器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华帝公司系被诉侵权洗碗机产品的生产商并无不当。华帝公司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华帝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佛山美的公司、美的公司公证并未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涉案专利权的许可使用费等的具体数额予以举证证明,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关联诉讼等诸因素,原审法院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华帝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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