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及支付利息、进厂人员、机械等费用合计349400元;

二、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以34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0元,由原告***负担6750元,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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