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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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及支付利息、进厂人员、机械等费用合计349400元; 二、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以34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0元,由原告***负担6750元,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