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14717.17元(其中14717.17元返还给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44151.5元(其中10111.29元返还给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21803.2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285.24元,由被告***负担1668.24元,被告***负担154.25元,被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54.25元。(原告***仅预交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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