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湘铝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湘铝材经营部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息随本清);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湘铝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2.5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湘铝材经营部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欧湘铝材经营部已预交的受理费115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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