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 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为清偿的借款4036716.47元及罚息1025.74元; 二、限被告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807548.4元; 三、限被告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9000元; 四、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物(质权登记编号为A1500018214,被告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0%注册资本金)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7.16元,保全费5000元,共27937.16元(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