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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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民初56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自扬,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日照新力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翠翠,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郭和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新力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淑梅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孔倩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