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余款280000元给原告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5600元(以280000为本金,按月利率自2017年5月23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以后按该标准另计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元(已由原告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简易程序预交),由被告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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