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余款280000元给原告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5600元(以280000为本金,按月利率自2017年5月23日起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以后按该标准另计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2元(已由原告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简易程序预交),由被告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