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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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于每年的2月份、7月份探视婚生子申某1、申某2一次,每次一天,被告***应当予以协助。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