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于每年的2月份、7月份探视婚生子申某1、申某2一次,每次一天,被告***应当予以协助。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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