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 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9882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苗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圆,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有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贾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XXX号XXX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恒,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彭巍 审判员杨泽卿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瑉一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