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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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南华凯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浙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1500元;

二、被告海南华凯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浙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3500元为金自2015年3月2日起、以56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3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309000元(1545000元×20%)为限];

三、被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浙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海南华凯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130元,由被告海南华凯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743元,由被告海南华凯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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