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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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贵州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合伙协议》;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款项340.270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40.2709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3710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