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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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5709.5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51678.4、交通费300元,合计赔偿107687.9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再赔偿***97687.91元); 二、***赔偿***医疗费25597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15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282424.75元的70%即197697.33元,再扣减***为***垫付的70000元,应赔偿金额为127697.33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负担2340元,***负担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