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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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欠款50006263.89元和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1日为20051061元;以下均以50006263.89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201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2019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 三、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80万元; 四、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质物保管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71393.3元; 五、如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稀有金属(白钨金条,型号W-1,25根)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如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中所含900万元的给付义务,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1000万股(壹仟万股)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份质押登记证明》编号:201105203100003,持有人编码:Z000004942,证券代码:HK8286)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如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中所含800万元的给付义务,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1700万股(壹仟柒佰万股)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份质押登记证明》编号:201112223100001,持有人编码:Z000004942,证券代码:HK8286)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十一、驳回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086.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457.73元,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74800元,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预交5657.73元,由北京中泽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吉林东亚夜视有限公司负担565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