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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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9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1,599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支付利息时应扣除已付利息1,641,229.16元); 二、若***未能按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江西省进贤县(世纪名城39、42栋号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赣(2016)进贤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5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追偿; 三、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69元,由***、江西省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