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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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广场××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协助原告将嘉盛商务广场第241﹟、245﹟、247﹟、248﹟、249﹟地下车位使用权转移交付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时各方应承担的税费等费用各自承担; 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9378元,由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