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428号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隆,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海瑞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海瑞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勤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茜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