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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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鼎诺房产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咸阳市渭城区XX社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5日签订“商铺内部意向合约”为无效合同。 二、解除咸阳市渭城区XX社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三、被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返还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15891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5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四、被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偿付已支付的借款本息36417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五、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刘某某偿还已代付的借款本息55396.21元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1045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纳),反诉诉讼费592元(反诉原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