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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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礼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县上***X(原***X)坐东面西***************房产原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所有权; 二、被告席某申请执行***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X借贷纠纷案中不得执行上述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席某、***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