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 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 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退还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电线款130000元。 二、由被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和被告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返工损失97775元。 三、由反诉被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8340元。 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21元,由原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68元,由被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负担2600元,由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9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反诉原告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负担221元,由被告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8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承担的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