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市欣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临沂志同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志同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市欣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5689.0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利率均以年利率9.6%为限)。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欣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计6971元,由被告临沂志同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志同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