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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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及(2020)豫0311民再1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9日欠付的利息32822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以5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7月4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反诉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负担6500元,***、***、***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7元,由***负担7767元,***、***、***负担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