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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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20669.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