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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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自发票交付被告之次日起(1898796.31元自2018年10月3日起、197626.81元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上诉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7元,由上诉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460元,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