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中榆次海士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晋中市海斯特液压有限公司
江苏海斯特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晋太液压配件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原市小店区晋太液压配件加工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5元自行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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