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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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金牛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金牛山支行借款本金88,026.75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11月1日利息14,843.98元、滞纳金8,806.46元。2017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金牛山支行对***名下辽H×××××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发动机号FB026112)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