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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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19708.46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2636.19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723.81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4348.46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从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