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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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韶关市福兴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06534.20元; 二、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5月1日起以180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韶关市新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8月1日起以282603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1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